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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小A入职到贸易公司,月薪3000元,2014年6月30日小A从公司离职,2014年7月1日小A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小A可以如愿以偿的拿到二倍工资吗?
在解决小A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于二倍工资的基本问题。
问题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倍工资”是指双倍工资。以小A举例,小A月薪3000元,二倍工资指的是6000元,但因为其中有3000元是公司按月支付给小A的正常工资,所以小A主张二倍工资实际上是在主张3000元,这3000元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
问题三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有什么区别?
如果公司没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想什么时候提起仲裁都可以;如果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就有时间限制,需要在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问题四可以要求多少二倍工资呢?
最多11个月的工资,像小A这样的,最多就是(11*3000元)33000元的二倍工资。
回到小A的案子上来,我们再整理一下相关的时间节点:
4、主张2013年2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1、2013年2月1日起,小A就知晓公司未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小A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起点时间;
2、根据“最多只能计算11个月二倍工资”的规定,小A想主张2013年2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
3、根据“不是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2013年2月份小A知晓权利被侵害,因此2月份二倍工资的时效是2013年2月——2014年2月(共计一年),3月份二倍工资的时效是2013年3月——2014年3月(共计一年),以此类推。小A在2014年7月1日提起仲裁,往前推一年即2013年7月1日,在2013年7月1日以前的二倍工资已过一年诉讼时效,小A只能主张2013年7月1日之后的二倍工资;
4、小A最终能够获得的就是: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5、另外,小A可以主张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与公司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关系。
1、江苏某集团公司聘请美国某公司雇员汤姆(美国公民)来华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9个月。汤姆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40000元(假定每月均在境外扣缴税款折合人民币6500元),中方每月再付给汤姆工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1999年1月1日来华,1999年8月1日回原单位开会,返回时间为1999年9月1日,实际离境时间30天。我国已与美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日本公民小田一郎接受委托来江苏省某企业安装、调试电器生产线,小田一郎于1999年1月1日来华,1999年6月30日离境。小田一郎共取得报酬折合人民币180000元。已知营业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1)汤姆1999年7月、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各是多少元?
(2)小田一郎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1、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这种情形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汤姆在中国工作9个月(270天),属于“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一年”的情形,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汤姆非中方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汤姆在离境期间取得的工资,属于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8月份汤姆离境时间正好一个月,故8月份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汤姆8月份离境20日,则应首先按照全月工资、薪金所得对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然后将上述计算结果乘以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以此确定8月份应纳税额。
(1)1999年7月份,境内外工资、薪金应合并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40000+6000-800-3200)×30%-3375=9225(元)。
境外工资抵免限额=40000÷(40000+6000)×9225=8021.74(元),大于在境外已扣缴税款6500元,其在境外已纳税款允许全额抵免。
抵免后实际应纳税额=9225-6500=2725(元)。
这里应当注意,抵免限额是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由于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需要合并境内外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扣除),而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直接按境外工资40000元计算抵免限额是不准确的。习惯的做法是,采取境外工资、薪金收入与境内外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比例对应纳税额进行分摊,以此确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
(2)1999年8月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资料1中汤姆与中方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其在境内取得的是工资、薪金,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认纳税义务。资料2说的是小田一郎到中方企业负担安装、调试等临时性工作,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不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
由于小田一郎是非居民纳税人(无居住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的中方单位代扣代缴。计算过程如下:
(1)每月劳务报酬收入额=180000÷6=30000(元);
(2)每月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00×3%×(1+7%+3%)=990(元);
(3)每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990)×(1-20%)=23208(元);
(4)每月应纳税额=23208×30%-2000=4962�40(元);
(5)合计应纳税额=4962�40×6=29774�40(元)。
解题指导: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分“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和“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一年”两种情形制定了特殊的税收规则。资料1属于后一种情形。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汤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其居住时间不满一年,因此,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工资应该按照方法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是其基本工资加上奖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而小时工资则=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我们看工资单的话,会看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各种补贴津贴等等项目。这些全部加起来就是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的数目一般都比较“美观”,不过实发工资(即到手工资),就没那么美观了,因为要经历以下这些扣款↓↓↓(以所有职工都涉及到的扣款举例)
我们假设你应发工资为月薪5000,那么养老保险金按个人按8%计提上缴。即你需要上缴的养老保险为400元。
医疗保险,按2%计提上缴,存入你个人名下的医保卡里。那么你每个月工资里还要扣5000*2%=100元,作为医保。
失业保险,按0.2%计提上缴。你每个月要扣10元。
住房公积金,按12%计提上缴。你每个月要扣600元。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综上所述,一个月5000的工资,扣除五险后,还有3890元。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因此,月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工资减除3500元免征额后,剩余部分分级适用税率。注意了!收入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也越高哦~
月入5000,根据上述公式,要缴纳的个税为11.25元。
实发工资,是由应发工资按一定比例扣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数额,即每个人开到手的工资。
还是以你月薪5000为例:5000-400(养老)-100(医保)-10(失业)-600(住房公积金)-11.25(个人所得税)=3878.75元。
应发工资5000,实发工资是3878.75元!